湖北省十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2023年公开招聘硕士研究生及副高以上职称高层次人才155名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5号)和《十堰市引进博士、硕士研究生若干措施》(十人才[2021]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事业单位编制、岗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落实卫生防疫要求的前提下,十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部分事业单位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硕士研究生及副高以上职称高层次人才155人。现将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聘对象
1、取得相应学历学位的硕士应届(2023届)毕业生,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9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专业对口的非应届硕士毕业生,年龄可以放宽至35周岁以下(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取得相应学历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8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取得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专业对口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非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人员。
具体岗位和条件详见各单位招聘简章。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
3、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资格以及其他要求,聘用后能够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及时到岗工作;
5、具备岗位所必需的其他条件。
(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1、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和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2、在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尚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3、现役军人、十堰市(含所属各县市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十堰市外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未完成最低服务年限约定的(以各级各类招录、招聘公告中的最低服务年限要求为准,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原工作(聘用)单位不同意报考的、被列入《黑名单及国家联合惩戒备忘录》并被限制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2023年应届毕业生(含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4、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等应当执行回避制度的人员;
5、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二、招聘单位及招聘程序
(一)招聘单位
本次高层次人才招聘共涉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7家市直事业单位,具体招聘单位有:十堰市太和医院、十堰市人民医院、十堰市中医医院、十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十堰市妇幼保健院、十堰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十堰市中心血站。
(二)招聘程序
本次招聘由各招聘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对招聘岗位、条件、程序等有关内容的咨询,请直接同招聘单位联系。各单位招聘程序详见附件:2023年十堰市太和医院高层次人才招聘简章、2023年十堰市人民医院高层次人才招聘简章、2023年十堰市中医医院高层次人才招聘简章、2023年十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招聘简章、2023年十堰市妇幼保健院高层次人才招聘简章、2023年十堰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高层次人才招聘简章、2023年十堰市中心血站高层次人才招聘简章。
三、其他事项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后,确定拟聘用人选,通过十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和各相关单位官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如无问题,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编制及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制合同,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符合人才认定的人员享受相关政策。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被聘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自接到招聘单位聘用通知20日内)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招聘单位可根据需要按综合成绩排名递补人员体检和考察。
本公告由十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各单位招聘简章(附件)中所列的内容,由各招聘单位负责解释。
举报电话:
十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纪委:0719-8117012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0719-8654933
十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人事科:0719-8117014
十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2月20日
原文出处:
http://wjw.shiyan.gov.cn/tzgg/202212/t20221220_41591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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