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立医院第二期引进212名高层次人才公告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着力打造一支素质水平高、科研能力强的博士专业人才队伍,推动我市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现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东莞市人民医院等34家公立医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212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具备招聘岗位所需条件(见附件1)及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年龄要求不超过50周岁的,出生日期为1973年12月22日及之后;岗位要求不超过45周岁的,出生日期为1978年12月22日及之后;如此类推。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报名截止日期前为东莞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宜聘用的其他情形。
二、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方法
采用电子邮箱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月5日。下载和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附件2),并附上个人简历和报名所需资料的电子版,发至报名电子邮箱。
2.报名提交的资料
(1)《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含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电子照片);
(2)身份证正反面PDF扫描件;
(3)学历、学位证书及认(验)证证明PDF扫描件;
(4)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PDF扫描件;
(5)专业资格证书PDF扫描件;
(6)工作经验证明或社保缴费证明等PDF扫描件佐证材料;
(7)其他相关佐证材料PDF扫描件。
以上材料须真实有效,在参加考核时一并提交报名资料的原件以供查核。凡材料不齐全、与报考条件不符、不能提供规定证件材料、现场查核未能提供原件的,取消应聘资格。
3.报名电子邮箱地址:见附件1。
(二)资格初审
资格初审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月10日。根据招聘条件,由招聘单位负责报考资格初审,市卫生健康局对资格初审结果进行复核。资格初审情况由招聘单位通知考生,并通知通过资格初审的考生考试时间和地点。
(三)考试
本次招聘采用直接业务考核的方式进行考试。考试为百分制,设定80分为合格分数线。根据考生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按岗位拟招聘人数确定等额的体检人选。
(四)体检
组织体检人选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体检。
(五)考察
体检合格者确定为考察对象,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
考察阶段重点审查应聘人员的个人档案,对于个人档案丢失或个人档案材料严重缺失以及职称无法确认等情形,按考察不合格处理。
(六)拟聘人员公示
体检、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在东莞市卫生健康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七)办理聘用备案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影响聘用的,在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拟聘人员备案。
三、其他事项
(一)应聘人员应符合公布岗位的资格条件,报名时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且需与在《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中填写的内容一致。
(二)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拟聘人员被审查为不符合报考条件和聘用条件的,不予聘用。对审查没有结论或投诉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三)以评审、认定取得外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需在考察阶段通过东莞市卫生健康局组织的职称确认。未能通过职称确认的,取消聘用资格。
(四)本次招聘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面向社会招收的住院医师如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其住培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
(六)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并纳入岗位报考具体条件(其中,住培合格证书中的培训专业原则上应当与招聘岗位的专业或类别要求相一致);
(七)岗位表中“以上”包含本层级,如“本科以上”包含本科学历层级。
(八)岗位表中涉及要求具有医疗机构工作经验的,可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盖有公章的证明或者提供社保凭证;岗位表中涉及具体科室工作经验或者具体工作经历的,要求提供盖有单位公章的证明。
各招聘单位咨询电话见附件1。
监督电话:(0769)23281199。
附件1:东莞市公立医院2023年第二期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表.xlsx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12月22日
原文出处:
http://dghb.dg.gov.cn/gkmlpt/content/4/4127/post_4127027.html#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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