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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事业单位202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16 16:02信息来源: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20〕9号)精神,为更好地选拔优秀适岗人才,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部分直属事业单位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优秀人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团结协作,敬业乐群,廉洁奉公。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年龄在35周岁以下,即1987年3月26日(含)以后出生,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以《招聘岗位表》中写明的为准,年龄计算方法不变。

4.具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中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①本次招聘的“2023年毕业生”须于2023年8月31日前毕业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且仍无工作单位。2021年和2022年普通高校毕业生,若仍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档案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以及国(境)外同期毕业且已完成学历认证但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人员,可应聘面向2023年毕业生岗位。

国(境)外教学科研机构学习同期毕业人员,指在国(境)外教学科研机构学习,与国内应届毕业生同期毕业的留学人员,同期毕业的时间要求与国内应届毕业生一致。

②“专业”条件按《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审核。

③资格条件中工作经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

5.本次公开招聘没有户籍限制。

6.取得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和取得祖国大陆承认学历的其他台湾居民应聘时按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招聘方式

岗位招聘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开考比例为1:3。

(一)笔试

1.笔试内容。笔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不指定辅导用书。笔试成绩设合格线为60分(满分100分)。

2.笔试时间和地点。笔试于2023年4月22日在南京举行,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将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另行公告,请报名成功者予以关注。

3.应聘人员应携带准考证和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须与报名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相一致)按照规定的时间到考点参加笔试。笔试为全程封闭考试,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4.笔试阅卷结束后,笔试成绩将在10个工作日内以百分制形式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进行公布,应聘人员可凭身份证号查询。

(二)面试

1.确定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和招聘岗位拟聘用人数,在笔试合格者中按1:3的范围内确定参加面试人选。请应聘人员在成绩公布后保持联系方式畅通,以便招聘单位通知资格复审或递补,联系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2.资格复审。招聘单位在面试前负责对参加面试的人选进行资格复审。应聘人员应根据招聘单位通知,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笔试准考证及相关岗位资格条件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参加资格复审,资格复审通过者方能参加面试。国(境)外的学历学位证书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证明。

如有复审不通过出现缺额的,在应聘同岗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资格复审人员。如某招聘岗位资格复审通过人数不足3人,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人选。通过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将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布。如对资格复审有异议,可在收到复审结果的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负责资格复审的招聘单位陈述申辩。

3.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主要测试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面试没有形成竞争的岗位,面试合格分数线为面试总分的60%;形成竞争的岗位,面试合格分数线为面试总分的50%。

4.面试由招聘主管部门组织,面试成绩现场通知应聘人员。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三、报名安排

(一)报名时间、方式

报名采用网络方式进行。报名、照片上传和资格初审,通过网络同步进行。应聘人员通过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报名。报名网址: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f/RCRS_0056。

1.报名、照片上传时间:2023年3月26日09:00-2023年3月30日16:00;

2.资格初审时间:2023年3月26日09:00-2023年3月31日16:00;

3.陈述申辩时间:2023年3月26日09:00-2023年4月1日16:00;

4.对初审异议的处理时间:2023年3月26日09:00-2023年4月1日17:00。

(二)网上确认

1.应聘人员网上提交报名信息24小时后(周末、节假日顺延)可到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

如对初审意见有异议,请及时向招聘单位陈述申辩。招聘单位的联系方式可从《招聘岗位表》中相应岗位的“政策咨询电话、传真、联系人”栏内获取。

  2.本次公开招聘不收取报名费和考试费,通过初审即报名成功。

3.未按时在网上确认报名资格、上传照片的视为报名无效。逾期不再提供报名服务。

(三)打印、领取准考证

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须在2023年4月19日9:00-4月21日24:00期间登陆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中如有问题,请直接与报名管理平台技术咨询联系。联系电话:025—52616712。

(四)报名注意事项

1.应聘人员须按岗位要求和网上提示,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有关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35×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清晰完整。

2.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聘资格。除本公告另有说明,或者国家、省另有规定外,信息真实性以报名时的实际情况为准。面试前将对进入面试的人员进行资格复审。

3.笔试开考比例为1:3,如未达到开考比例,将核减或取消该招聘岗位,并在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告。应聘被取消岗位的人员可在2023年4月2日9:00-12:00登陆报名网站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

4.每人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资格初审通过后,不可更改报名信息。未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在报名期内,可以改报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岗位。应聘人员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

①现役军人或国民教育序列普通高校在读非2023届毕业生;

②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应聘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岗位;与现有在岗人员存在上述关系的,不得应聘到岗后形成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类岗位,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明确应当回避的岗位;

③新《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于2020年3月13日起施行,根据其后发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告被聘用到江苏省地方各类事业单位,且在2023年8月31日前3年服务期未满的在编(在册)人员;

④2023年8月31日前,5年服务期未满的新录用公务员,或有规定(含协议明确)不得解聘离开工作单位(岗位)的人员,或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的人员。

四、考察体检

考试结束后,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根据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1:1确定参加考察体检人员,并组织考察体检。如总成绩相同,笔试成绩高者优先;如笔试成绩仍相同,招聘主管部门对成绩相同的人员组织加试。

体检标准按照最新的《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五、聘用

根据考试、考察、体检结果,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因体检、考察不合格等原因出现招聘岗位空缺时,在该岗位的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聘用审批或者备案后不再递补。

拟聘用人选名单将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岗位编号、招聘单位、岗位名称、拟聘用人选姓名、学历、专业、现工作单位、学习单位、招聘考试的各项成绩、总成绩、排名及监督举报电话等。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应聘人员如无正当理由放弃聘用资格的,招聘单位或者招聘主管部门可以在名单公示结束后的1年内取消其再次应聘本单位或者本部门的资格。

对公示无异议人员,招聘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按规定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定岗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拟聘用人员与招聘单位订立3年以上(含试用期)聘用合同的,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应当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3年(含试用期)。

六、招聘咨询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负责回答此次招聘政策咨询。联系人:赵丽娜,025-51868204

招聘单位负责具体招聘岗位相关情况咨询:

江苏省城镇化和城乡规划研究中心,联系人:陈华,025-51868387

七、招聘工作监督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纪委对此次招聘工作进行纪律监督。招聘工作监督电话:025-51868786

八、招聘工作举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接受举报电话:025-51868786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接受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举报。

举报信箱:js_sydwgkzp@163.com

举报电话:025- 83230723

九、技术支持

1.系统注册、登录咨询电话:025-83278731

2.报名技术支持电话:025-52616712

附件: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16日

原文出处: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23/3/16/art_78506_108327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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