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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平县2022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89名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12 14:36信息来源:河北省安平县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为满足我县事业单位人才需求,按照上级审批的招聘计划,拟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89名。为确保本次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考试、考核基础上择优聘用。

二、招聘范围及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6年10月17日至2004年10月17日期间出生),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招聘岗位对年龄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要求(以报名首日为基准日);

3、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年龄、学历学位、专业和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招聘岗位所需的具体条件按《岗位信息表》(附件1)要求确定。应聘人员应认真阅读《招聘公告》,了解所应聘岗位的具体要求和工作安排。

(二)户籍条件

1、高校毕业生不限户籍;

2、其余人员仅限衡水市户籍(含衡水市所属各县、市、区)。

3、以下人员视为具有衡水市户籍:①就业报到证或户口迁移证派往衡水市的;②配偶或父母为衡水户籍的;③外地户籍参加本市服务基层项目的。以上相关证明的日期以2022年10月17日(含)之前有效。

(三)其他条件

1、本次招聘部分岗位用于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包括以下人员:

①纳入国家统招计划、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持有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2022年高校毕业生。

②国家统一招生的2020年、2021年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

③参加“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人员。

④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或毕业当年入伍,退役后(含复学毕业)2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

⑤2022年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以及2020年、2021年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且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2、“服务基层项目”专项招聘岗位条件:符合岗位要求、在衡水市服务基层项目(含衡水市户籍外地服务基层项目、外地户籍衡水市服务基层项目)期满合格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村医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应届毕业生中服务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的大学生志愿者”人员。享受过服务基层项目专项招聘已就业的人员除外。期满合格日以2022年12月31日(含)之前有效。

3、定向招聘的大学生退役士兵人员范围:按照中共衡水市委组织部等五部门下发的《衡水市大学生退役士兵优先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意见》(衡征[2014]2号)文件精神,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统一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限于2012年从衡水市辖区应征入伍且入学前户籍在我市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2013年及2013年以后从我市应征入伍或我市户籍人员(父母或配偶为衡水市户籍视同)在异地应征入伍的在校生、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以及当年被高校录取的新生。招聘报名截止日前需取得相应的普通高校学历证书。服役期满且服役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4、教育类岗位考生需具有教师资格证。对于在2021年及2022年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中受疫情影响考生(2021年及2022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NTCE)笔试成绩单或面试成绩单“受到疫情影响”栏标注为“是”),可以参加教师招聘,通过教师招聘的可以先上岗从事辅助性教育教学工作,再参加考试并取得教师资格。被聘用后在订立聘用合同时应当按规定约定1年试用期,无特殊原因在试用期内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5、医学类岗位原则要求具有相应执业资格证,考生暂未取得资格证但符合岗位其他要求的可以报考,被聘用后在订立聘用合同时应当按规定约定1年试用期,无特殊原因在试用期内未取得相应资格的,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6、在符合专业等其他条件的前提下,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本科的岗位,高级工班毕业生可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专科的岗位。留学回国人员和其他海外、外国学历学位获得者的专业名称与招聘岗位要求专业名称不完全一致,但所学专业课程与招聘岗位专业课程大部分相同,且符合该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的,也可报考该招聘岗位。

(四)以下人员不在招聘范围

1、在读非应届普通高校学生;

2、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含试用期内的)工作人员;

3、现役军人;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5、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

6、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7、在各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中有严重舞弊行为或不良记录的人员;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此外,应聘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回避关系包括《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六条和《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所列情形。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

本次招聘实行网上报名、资格审查,每人限报考一个事业单位的一个岗位。信息发布、报名、打印准考证网址:安平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网(http://121.28.131.187:8041/)。

本次报名分两批次进行:

1、“服务基层项目”和“大学生退役士兵”岗位:10月17日9:00至10月21日17:00;

缴费时间:10月17日9:00至10月22日9:00。

2、普通岗和“高校毕业生”岗位:10月24日9:00至10月28日17:00。

缴费时间:10月24日9:00至10月29日9:00。

通过资格审查人员按标准缴纳报名费。对贫困户考生和低保户考生实行报名费减免,笔试结束后一周内,考生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安平县人社局308室办理退费手续。

本次招聘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3:1,达不到这一比例的,相应岗位核减或取消。“服务基层项目”和“大学生退役士兵”岗位因达不到开考比例核减或取消的指标可转为“高校毕业生”岗位,被取消岗位的报名人员重新选岗。普通岗和“高校毕业生”岗位因达不到开考比例核减或取消的指标调剂给同一单位报考人数较多的岗位。

网上报名的基本程序:

1、考生开始报名前,须完全了解本次招聘政策和拟招聘岗位条件,认真阅读《报名须知》、《安平县2022年公开招聘考生防疫与安全须知》(见附件2),并承诺履行《诚信承诺书》,然后按步骤进行具体操作。

2、网上报名实行严格的自律制度,对提交审核报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在任何环节,凡发现考生存在填报信息不真实、相关材料内容与报名资格条件不符等情况,即取消资格,并记入不良记录名单,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3、网上报名须使用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申请“报名号”,并选择报考职位,获取“报名号”和“初始密码”后才能登录报名系统,进行填表和提交审核,报名号是登录报名系统的唯一标识,密码可修改,均务必牢记并保管好。

4、按网上报名有关要求规范填写或选择表项,上传的电子照片要符合要求,否则将被报名系统自动拒绝。报考信息通过审核后才能进行缴费操作,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

5、考生“提交审核”后信息将被锁定,在未反馈审核结果前不能修改。一般情况下,审核员24小时内会在报名系统上回复审核结果。“审核未过”的,可根据提示的未过原因,修改信息或改报岗位并重新提交审核;“审核通过”的,将不能再修改,进入缴费程序。

6、网上支付。考生网上缴纳报名考务费100元。审核通过的考生,按照网上提示步骤进行考务费的支付。支付过程中要耐心,按照页面提示逐步操作,不要轻易关闭支付页面。

7、考生务必牢记报名和缴费截止时间、打印《笔试准考证》时间、笔试时间、证件审核时间、面试时间等重要时间信息,凡是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相关操作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同时,报名和考试期间务必保管好个人的证件和信息,因个人原因造成信息丢失、被他人盗用、被恶意篡改而影响报名和考试的,责任自负。

8、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务必填写清楚本人常用的联系方式,务必保持手机等通讯设备畅通,因通讯不畅影响报名、考试、资格复审、体检、考察、递补的,责任自负。

(二)打印笔试准考证

应聘考生完成网上报名审核缴费后,由考生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自行下载打印《笔试准考证》。准考证打印时间在网上报名系统另行发布,请考生及时关注。

(三)笔试

笔试采用闭卷的形式进行,具体考试时间、地点、注意事项以笔试准考证为准。笔试成绩划分最低合格分数线(本岗位笔试平均成绩的60%)。

教育类岗位笔试内容:公共基础知识和教育专业能力测验。满分100分。

医学类岗位笔试内容:公共基础知识和医学专业能力测验。满分100分。

综合类岗位笔试内容:公共基础知识和职业能力测验。满分100分。

根据笔试总成绩和招聘计划,分岗位按3: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比例内末位笔试成绩并列的都进入面试,笔试人数如达不到以上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面试。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考生须佩戴医用口罩,持二代居民身份证、《笔试准考证》、出示“河北健康绿码”、行程码以及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测量体温正常后,方能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不得交卷退场,且严禁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非个人物品带出场外。考生对个人健康状况填报实行承诺制,承诺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凡隐瞒、漏报、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的,记入事业单位考试诚信档案,并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有关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按照《安平县2022年公开招聘考生防疫与安全须知》执行,请考生详细阅读。

(四)证件审核

对进入面试的人员进行证件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证件审核有问题人员,如不能按要求和规定的时间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取消面试资格,同时依据笔试成绩排序顺延递补面试人选。证件审核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关注报名网站。

(五)面试

教育类岗位面试内容包括仪表、试讲。仪表是对应试者着装、举止、谈吐等方面的综合评定,试讲为拟任教学科相关课本(不指定范围、书籍),抽签决定试讲题目,当场备课后进行试讲,当场打分。

医学类岗位和综合类岗位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面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理论素养、举止仪表、语言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等内容。

面试时间10分钟,满分100分,面试合格分数线60分,低于合格分数线的取消资格。面试成绩采用“体操打分”方法,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其他分数的平均分为面试成绩。

面试根据考生人数、面试时限合理分组,报考同一岗位的考生一般分在同一面试组和面试场次。因招聘人数较多无法分在同组、同场的岗位,根据笔试成绩的排名顺序(笔试成绩相同的按电脑自动生成顺序排列),采取蛇形分组法分组,并将招聘计划合理均分到每个面试小组,综合考试成绩按照面试小组排序,并按面试分组的招聘计划确定。

考生须佩戴医用口罩,持二代居民身份证、笔试准考证、面试通知单以及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参加面试。每场面试前,考生抽签决定面试顺序。考生抽签结束未到候考室者视为放弃资格。面试时考生只报自己的组别和抽签号,不得报姓名。考生面试结束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返回面试室、候考室,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议论。对于违反面试纪律和规定的考生,取消面试资格或面试成绩。

(六)考生总成绩计算

考生综合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成绩四舍五入,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面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以上的,根据招聘计划和考生综合成绩分岗位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名单。

(七)体检

教师体检的标准按照《河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进行。其他岗位体检参照现行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参检人员要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本人承担。参检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复检)的,视为放弃。体检合格的考生确定为考察对象。

(八)考察政审和资格复查

考察政审工作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出具考察报告。主要考察拟聘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学习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拟聘人员提供本人档案等资料由组织部、人社局和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复查。

(九)公示

考察合格人员作为拟聘用人选在安平县人社局微信公众号、安平县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待遇和聘用

公示无异议的,经招聘领导小组审核县委编制委员会研究后,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理编制、工资保险等相关手续,落实工资福利待遇。

应聘人员体检、考察不参加或不合格的,不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档案及有关材料的,拟聘人员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的,在公示期间放弃聘用的按总成绩依次递补其他考生,递补考生出现并列的按照第一学历高、面试成绩高的顺序递补。

五、疫情防控

本次考试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开展,应聘人员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和《安平县2022年公开招聘考生防疫与安全须知》要求,做好报名、考试等工作。在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将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落实防疫措施,必要时领导小组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应聘人员在考试、体检等环节,应如实提供有关信息,服从现场管理,接受健康码查验及体温测量等。凡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隐瞒、虚报旅居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要信息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如对报考岗位有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由于报名和咨询较多,特别提示:请认真阅读公告内容,在确有公告未尽的疑问时再电话咨询,以提高广大考生的咨询效率。

咨询电话:0318-7581066

特别提醒:凡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参加笔试、证件审核、面试、体检、考察、报到等情况的,均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资格;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任何环节发现考生填报不实、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即取消资格,并记入不良记录名单,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2022年10月8日

附件1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信息表.xls

附件2安平县2022年公开招聘考生防疫与安全须知.doc

原文出处:

http://www.anping.gov.cn/art/2022/10/8/art_144_4434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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