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2024年招聘20名医疗类引进生公告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推进“才聚龙岩”行动计划,根据《中共龙岩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紫金山英才专项行动”的若干措施>等8份文件的通知》(岩委人才[2022]3号)文件精神,决定重点从“双一流”高校引进20名优秀毕业生来岩工作,作为龙岩市医疗类引进生。
一、岗位安排及政策待遇
(一)工作岗位
本次选拔引进的单位、岗位、人数及资格条件等要求详见《龙岩市2024年医疗类引进生招聘岗位需求表》(附件1)。
(二)政策待遇
1.除享受用人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等待遇外,由市级人才专项经费分别给予医疗类硕士、博士引进生50万元、70万元安家补助。医疗类急需紧缺专业(精神卫生)可放宽到“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毕业生,给予25万元安家补助。
2.凡符合享受龙岩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落户、子女入学、社会保险、职称评聘等政策待遇的,由用人单位及市卫健委协助申报。
二、选拔对象和资格条件
选拔引进对象:“双一流”建设高校(第一轮“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所有学科的硕士、博士均为引进对象;第一轮“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对应学科的硕士、博士为引进对象)、国际知名三大世界大学排名最新同时排名前200大学(国际知名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以ARWU世界大学学术排名、QS世界大学排名和THE世界大学最新排名为准)、一流医科大学(全国医学院校综合排名前30位、中医药大学全国综合排名前10位的高校,附件2)全日制应往届硕士及以上毕业生;福建医科大学博士毕业生、福建中医药大学博士毕业生(仅限中医院招聘)。具体以岗位要求为准。
同时,应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有理想抱负和家国情怀,品学兼优、事业心和责任感强,服从组织安排。
(二)其他资格条件
1.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以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2.报考者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条件规定的相关资格证书、合格证书等原则上须在公告发布之日前取得(应届毕业生原则上可放宽至2024年12月31日),逾期取消引进资格;
3.对愿意从事紧缺专业(精神卫生、病理诊断)的福建医科大学毕业生可放宽到硕士研究生,愿意从事精神卫生专业的“双一流”高校毕业生可放宽到本科;
4.未在龙岩市辖区范围内工作过(应届毕业生除外);
5.往届毕业生应为近五年内毕业的,且毕业后一直从事医疗工作的优秀毕业生;
6.在龙岩服务期不少于7年,未服务满年限的取消引进生身份,全额退还安家补助;
7.身心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8.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没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学术不端和道德品行问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情形。
三、选拔引进方式与程序
(一)发布招聘信息公告
通过龙岩市“人才e家”、龙岩卫生人才网、各高校校内就业信息网站、校园bbs、校园就业微信群、QQ群等平台发布招聘公告。
(二)政策宣讲
根据工作实际,龙岩市卫健委组织市属医疗卫生单位成立招聘小组,赴相关高校进行政策宣讲。
(三)现场招聘
报考者现场提交《龙岩市2024年医疗类引进生报名表》(附件3)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由招聘小组采取面试、组织考察等方式进行现场招聘。经面试考察合格的,可现场直接签订意向合同书。
(四)网络招聘
通过现场招聘未完成的岗位需求,可通过网络招聘方式继续招聘引进。
1.报名。报考者可于公告发布之日起,登陆“龙岩卫生人才网”(http://www.lywsrc.com)报名,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
2.资格审核。各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资格审查,筛选确定面试人选。
3.面试和考核。根据报名和资格审查情况,由市卫健委及用人单位适时发布面试公告,并通知具体时间和地点。各用人单位成立面试考核小组开展面试考核工作,并从面试考核合格的人员中择优确定引进人员。
4.签订意向合同。经面试合格的,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签订意向合同。
(五)体检
拟引进人员来龙岩报到时,由各用人单位组织体检。未按时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不得办理聘用手续。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六)公示
拟引进人员名单在“龙岩卫生人才网”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七)办理入编
经体检合格,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卫健委及相关单位统一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四、其他事项
(一)应聘人员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应聘的,取消其引进资格,并不得在龙岩市医疗卫生单位就业。
(二)工作人员应遵守人才引进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招聘工作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三)其他未尽事宜,由龙岩市卫健委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597-3298363。
原文出处:
https://www.longyan.gov.cn/gk/flgk/gg/202311/t20231129_207886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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