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警察职业学院2021年公开招聘事业编专任教师11人公告
根据《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规定,经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甘肃警察职业学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专任教师11人。现将甘肃警察职业学院2021年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专任教师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具有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及技能条件。其中,应聘人员毕业证上标注的学历及专业(研究方向)应当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及专业(研究方向);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应聘人员年龄条件:硕士研究生年龄为30周岁以下(1990年12月6日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年龄为40周岁以下(1980年12月6日以后出生);
(六)具备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详见《岗位列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一)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社团人员被开除、辞退或限期调离的;
(三)组织、参加非法组织、邪教、有害气功组织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相关活动的;
(四)曾受过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
(五)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六)曾受过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二、网上报名
(一)岗位查询
应聘人员登录甘肃警察职业学院网站,认真阅读招聘公告及附件,查询《岗位列表》,详细了解有关信息,确定应聘岗位。
(二)报名
1.报名时间:为2021年12月6日08:00至12月12日16:00,招聘公告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rst.gansu.gov.cn)和甘肃警察职业学院网站(http://www.gsjcxy.com)发布,下载《甘肃警察职业学院2021年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专任教师报名表》(见附件),认真填写应聘信息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报名邮箱,邮箱号为(gsjczyxyzzc@aliyun.com)。邮件主题和报名文件名均为“岗位代码+姓名+硕博英才网shuobojob.cn”,应聘人员报名均以邮件发送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2.报名申请提交并通过审查后,不可更改,请应聘人员慎重选择报考岗位。报名应聘人员提交的报名申请相关信息须真实、准确、有效,符合选报岗位报考条件,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其中提交的学历、专业(研究方向)信息,应为同一个毕业证上的信息并符合招聘公告要求。对提供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报名资格。
三、资格初审
(一)初审时间:12月6日08:00至12月12日16:00。
(二)初审形式:通过报名邮件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回馈至报名考生邮箱,初审未通过者不再参加资格复审。
四、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包括现场确认和体能测试,时间:12月13日8:00至18:00,12月14日8:00至18:00。
(一)现场确认
1.地点: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北辰南路1717号,甘肃警察职业学院皋兰校区体育场。
2.确认要求:参加资格复审人员需本人前往进行现场确认,并携带能反映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各1套(报名表、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学信网证明等)和3张近期正面免冠同底1寸证件照。尚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所在院校开具的证明,证明须注明学历层次、所学专业及取得学历学位时间并按时毕业。有工作单位的考生须提供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同意报考证明。考生提交的报名申请材料要真实、准确。对不符合报考条件、不能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相关材料信息不实并影响资格审查结果、未按期参加现场确认的应试人员,取消资格。
(二)体能测试
1.地点: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北辰南路1717号,甘肃警察职业学院皋兰校区。
2.测试要求: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条件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招聘工作实际,博士研究生不进行体能测试,硕士研究生进行体能测试,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体能测试不合格者不得参加笔试。
(三)缴费金额:考生通过资格复审后缴纳考试报名费150元。
(四)准考证发放
缴费完成后凭缴费收据在现场(皋兰校区体育场)领取准考证,考生参加后续招聘程序均需提供准考证和身份证,请妥善保管。
五、组织考试
(一)笔试
笔试时间:2021年12月15日上午9:00-11:30。
笔试地点:甘肃警察职业学院皋兰校区西教学楼。
笔试要求:按照参加笔试考生数与招聘岗位计划数不低于3:1划定开考比例,不足3:1的,由学院划定最低分数控制线后书面通知应聘者。笔试成绩未达到最低分数控制线的不得进入面试。
公安类、计算机类、法学、运动训练等专业笔试内容为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理论、中共党史、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发展史、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思想政治教育等专业岗位笔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申论和高校教师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笔试采取闭卷形式,答卷时长为150分钟,实行百分制。
笔试成绩当日在甘肃警察职业学院网站公布。
(二)面试
面试时间:以通知时间为准。
面试地点:甘肃警察职业学院皋兰校区西教学楼。
面试要求:按照所报考岗位考生的笔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参加面试人员与招聘岗位计划数3:1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数达不到3:1比例的,按最低分数控制线确定面试入围人员,并将面试最低分数控制线书面通知应聘者。
面试成绩现场公布,考生当场签字确认。面试成绩未达到最低分数控制线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三)总成绩计算
应试人员总成绩按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确定。计算公式为: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笔试、面试和总成绩如出现小数点,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小数按照“四舍五入”办法处理。总成绩在甘肃警察职业学院网站公布。
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名次排序,因出现并列情况致使超过所招聘岗位数的,以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次序确定总成绩名次;若笔试成绩相同,组织复试(以笔试方式)最终确定总成绩名次排序。
六、体检环节
按照岗位招聘计划数等额确定体检名单并指定省内三甲以上医院统一组织体检。体检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文件执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须在体检结果出具当日内申请复检,可安排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最终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应聘人员应严格遵守体检规定和要求,做到身份真实有效,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对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如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致使体检结果失真,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不予聘用,并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体检不合格者,经省公安厅核准后,按该岗位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七、考察政审
体检结束后,组织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政审。考察政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人民警察录用政审标准组织实施,同时对考生档案进行审核。考察政审不合格出现空缺岗位的,按该岗位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递补人员须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的,不再进行递补。
八、拟聘公示
拟聘人员经省公安厅备案后,在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官网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聘人员基本信息、所学专业、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总成绩、体检结论、考察结论等,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经调查,不符合聘用条件的拟聘人员,取消聘用资格,不再进行递补。
九、审批聘用
公示结束后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经省公安厅研究确定拟聘人员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按照岗位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批聘用、签订聘用合同、兑现相应待遇、迁转各类档案。聘用人员在甘肃警察职业学院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经审查,2021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及毕业证信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无法查询的考生,取消聘用资格。
十、有关疫情防控要求
应聘人员及工作人员疫情防控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疫情防控工作最新文件要求执行。
(一)疫情期间,根据学院防控要求,为避免人群聚集,家长、陪同人员和校外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区。建议应聘人员提前规划停车、住宿和用餐等事宜。
(二)所有应聘人员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及健康码由学院工作人员引导进入学校,资格审核及考试结束后由学院工作人员引导离开学校。体温正常且“健康码”显示为“绿码”的,可参加资格审核及考试;体温正常且“健康码”显示为“黄码”的,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证明;“健康码”显示为“红码”以及连续三次测温超过37.3℃的应聘人员,不能参加资格审核及考试。
(三)所有应聘人员进入学校时必须全程佩戴口罩,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1m以上),并配合工作人员检查。
十一、其他事项
(一)考试考务工作由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二)招聘不指定考试教材,不举办任何考试辅导培训班。
(三)凡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报考资格。
(四)招聘工作在甘肃省公安厅机关纪委和甘肃警察职业学院纪委的全程监督下开展。
甘肃省公安厅机关纪委监督电话:0931-5156806;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纪委监督电话:0931-5683321。
(五)甘肃警察职业学院招考工作组联系电话:0931-5683322,甘肃警察职业学院网址详见《岗位列表》。
(六)招聘工作具体事项如有变化,在甘肃警察职业学院网站发布补充公告。
附件:
3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专任教师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doc
原文出处:
http://www.gsjcxy.com/content/2021-12-06/60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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